福建龙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建龙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明溪县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嘉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明执行字第66-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龙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揭秉舜,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明溪县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县雪峰镇***(宝发佳园5幢6号店)。
法定代表人:郑焱,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龙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明溪县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嘉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的(2013)明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农资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利公司因经营亏损,所欠债务较多,短期内难以偿还所欠债务。申请执行人建筑公司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的(2013)明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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