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9执9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农民,住泰宁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2月6日出生,农民,住将乐县。
被执行人: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将乐县古镛镇新将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766197118Y。
法定代表人:陈昭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429执9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家永
审判员  詹昌盛
审判员  潘春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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