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安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8执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新将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766197118Y。
法定代表人:陈昭妹,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安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溪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060365570X。
法定代表人:陈存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安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428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支付工程款8597030元及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法另行计算)。另申请执行人将乐县融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428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安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院已立案﹝执行案号:(2022)闽0428执223号﹞。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2)闽0428执223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22)闽0428执3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新越
审判员  蔡惠斌
审判员  肖庆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赖世伟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