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沙县虬欣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市兴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03执异67号
案外人: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古铺镇新将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766197118Y。
法定代表人:陈昭妹。
申请执行人:沙县虬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洋坊汽车城金古管委会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2XXX6L08。
法定代表人:肖鹏,经理。
被执行人:三明市兴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金古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673147134。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经理。
被执行人:林小平,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李志勇,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杜红燕,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陈放,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阮晶芳,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县虬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兴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林小平、李志勇、杜红燕、陈放、阮晶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拍卖三明市兴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沙县金古南区三明××楼××房产所得款分配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法院已对位于沙县金古南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沙县金古南区明福田瑞沃4S店及综合楼在建项目房产进行拍卖,现正对拍卖款进行分配,案外人现对该拍卖房产款进行分配的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是:案涉房产是案外人承建的,合同包干价为730万元,该项目于2012年3月份开工建设,2015年完工,被执行人实际已付案外人工程款518.5万元,尚欠案外人工程款211.5万元。施工期间有现场签证新增工程款21.5万元,案外人多次要求被执行人对工程的总价款及新增工程款进行结算,被执行人至今未予结算。被执行人截止目前共计欠案外人工程款234万元(其中有1385020元是农民工工资)。因案外人是案涉房屋的施工方,依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案外人对沙县金古南区三明福田瑞沃4S店及综合楼在建项目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中止对三明市兴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位于沙县金古南区三明××楼××房产拍卖款分配的行为,并将所欠异议人的工程款234万元优先支付给案外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沙县虬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兴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林小平、李志勇、杜红燕、陈放、阮晶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8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综合平台拍卖沙县金古南区L地块土地使用权及三明福田瑞沃4S店、综合楼一层房产,拍卖成交价为10136140元。
本院认为,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系案涉房产的承建者为由,要求优先受偿拍卖款中的234万元,但其仅提供《建设施工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催款通知》等证据,未提供其对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生效判决,故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郑文红
审判员  傅炳林
审判员  项宇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韩双珠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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