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市兴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7民初820号 原告: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镇新将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876619711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三明市兴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金古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6731471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三明市兴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庄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