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市兴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7执17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766197118Y,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镇新将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三明市兴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673147134,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金古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兴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4民终11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三明市兴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3万元及相应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尚有被执行人暂未分配的执行款。本院已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参与分配,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尚未确定分配分案,暂无法将案款转至我院。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三明市兴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长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