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安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8执保81号 申请人: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镇新将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76619711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安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溪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06036557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安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龙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福建安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6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闽0428民初1486号民事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福建安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60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