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02执1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被执行人: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先行协商解决,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8万元,并于2019年12月30日交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以希望协商处理剩余案款为由,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02执11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