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423民初332号

原告: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6幢汇兴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19080049E。

法定代表人:罗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昇,男,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屏山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589590065L。

法定代表人:高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公司)与被告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舞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春舞枝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春舞枝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110,892元。事实和理由:中辉公司与春舞枝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了一份关于国家级清流台湾农民创业园海西花卉交易中心及春舞枝花卉中心及春舞枝总部大楼消防及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建筑面积79,092.91平方米(含太极房地产)。按照合同约定,中辉公司为春舞枝公司建设的位于清流县屏山路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从2013年8月份开始,至2015年8月停工。中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进行施工,但春舞枝公司却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工程预算书,该工程消防进度款共计2,850,892元,其中农民工工资1,111,850元,材料费用173,942元,春舞枝公司已经支付了740,000元,尚欠2,110,892元。春舞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述欠款,为此请求判如所请。

春舞枝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春舞枝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经审查,中辉公司提交的证据《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中辉公司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资质类别及等级。2013年8月20日,春舞枝公司作为甲方与中辉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双方就工程概况、施工依据、工期、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工程造价及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工程验收、保密条款、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承诺等进行了约定。其中,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国家级清流台湾农民创业园海西花卉交易中心及春舞枝总部大楼消防及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2.工程地点:福建省清流县屏山路。3.建筑面积:79,092.91平方米。四、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1.消防自动报警系统;2.消防自动喷淋系统;3.室内外消防栓系统;4.气体灭火系统;5.水喷雾系统;6.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系统;7.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8.防排烟系统;9.建筑智能化系统;以上各系统工程的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开通及验收由乙方负责。五、工程造价及工程款支付。1.价格确定:本工程所涉及项目之设备、材料价格均按照三明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最新工程材料信息价格执行;若因故未在信息价格中载明的,乙方应及时编制设备、材料价格报告表报告甲方,甲方须于收到价格报告后七日内完成审核并交乙方执行。2.取费标准:按照工程施工工期间各单项项目所适用的同期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取费标准按工程实际标准取费,劳保按丙类计取)。3.工程量计算:工程量按工程施工的实际完成量、设备、材料计算。4.乙方同意工程总造价下浮21.5%以优惠甲方(下浮比例不含税金部分),其优惠率甲方可在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和工程结算中同比例扣减。(二)工程款的支付:1.施工期限内,乙方应于每月26日前将其当月所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进度报告给甲方,甲方须于次月15日前向乙方拨付上月工程进度总价款的80%。2.乙方所承包施工的项目其单项工程经调试、开通后7日内,甲方须将工程进度款拨付至工程造价的90%给乙方。3.乙方所承包施工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决算,甲方须在决算后15日内将工程进度款拨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7%给乙方。4.工程总价款的3%作为保修款,至保修期满(自工程完工后一年为保修期)后的15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乙方。六、工程质量: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工程的质量标准、操作规范进行施工。2.质量标准:验收合格。

2015年8月30日,春舞枝公司作为甲方与中辉公司作为乙方再次签订一份《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双方就工程概况、施工依据、工期、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工程造价及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工程验收、保密条款、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承诺等进行了约定。其中,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国家级清流台湾农民创业园海西花卉交易中心及春舞枝总部大楼消防及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2.工程地点:福建省清流县屏山路。3.建筑面积:79,092.91平方米。三、工程造价为15,456,800元。五、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1.消防自动报警系统;2.消防自动喷淋系统;3.室内外消防栓系统;4.气体灭火系统;5.水喷雾系统;6.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系统;7.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8.防排烟系统;9.建筑智能化系统;以上各系统工程的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开通及验收由乙方负责。六、工程造价及工程款支付。1.价格确定:本工程所涉及项目之设备、材料价格均按照三明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最新工程材料信息价格执行;若因故未在信息价格中载明的,乙方应及时编制设备、材料价格报告表报告甲方,甲方须于收到价格报告后七日内完成审核并交乙方执行。2.取费标准:按照工程施工工期间各单项项目所适用的同期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取费标准按工程实际标准取费,劳保按丙类计取)。3.工程量计算:工程量按工程施工的实际完成量、设备、材料计算。(二)工程款的支付:1.施工期限内,乙方应于每月26日前将其当月所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进度报告给甲方,甲方须于次月15日前向乙方拨付上月工程进度总价款的80%。2.乙方所承包施工的项目其单项工程经调试、开通后7日内,甲方须将工程进度款拨付至工程造价的90%给乙方。3.乙方所承包施工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决算,甲方须在决算后15日内将工程进度款拨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7%给乙方。4.工程总价款的3%作为保修款,至保修期满(自工程完工后一年为保修期)后的15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乙方。七、工程质量: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工程的质量标准、操作规范进行施工。2.质量标准:验收合格。

春舞枝总部大楼消防工程(地下室至八层2014年6月进度)工程造价为408,633元(含税金13,486元),春舞枝总部大楼消防工程(九至十九层2014年12月进度)工程造价为93,482元(含税金3,085元),春舞枝总部大楼消防工程(2015年5月份进度)工程造价为1,204,695元(含税金39,760元),春舞枝总部大楼消防工程(2015年6月份进度)工程造价为1,144,082元(含税金37,759元),以上合计2,850,892元,共含税金94,090元。春舞枝公司已经支付工程进度款740,000元。

本院认为,案涉两份《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后一份《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前一份《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的变更,故双方当事人应按后一份《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春舞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支付中辉公司工程进度款1,540,713.60元(2,850,892元×80%-740,000元)。春舞枝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1,540,713.60元;

二、驳回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7元,由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98元,由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负担17,289元;公告费600元,由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忠发

人民陪审员  黄共华

人民陪审员  张永顺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沈 妍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