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403民初3764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男,汉族,1959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现三元区)**新村18幢12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3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宏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宏景公司支付运费108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基准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起,***、***、***、***通过挂靠宏景公司承包了恒大御府相关工程,后雇佣***替四人在工地上运输建筑材料。2020年1月15日经过结算,确认***、***、***、***欠***运费21770元,后支付了部分运费,仍欠10800元运费不予支付。 ***辩称称,1.***与***、***、***是合伙关系,其中***与***、***各占20%,***占40%,因此,应按份额承担责任;2.恒大的工程款尚未全部支付,若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是加大***的责任。 ***、***、***辩称:1.三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是否有雇佣***到恒大御府工地上承担运输任务,三答辩人不得而知,即便***与***之间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三答辩人也未雇佣***承担运输任务,三答辩人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另外,宏景园林支付的款项系***收取,退一万步讲,即使***与***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那么本案的运输款,也应由***承担付款责任,与三答辩人无关。2.关于运费金额问题。***仅提供“2017年汽车运输明细”拟证实***应支付***运费21770元,该份证据随意性极强,整份材料有很多不合理、不合逻辑的地方,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也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加以佐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总之,三答辩人未雇佣***承担运输任务,三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三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另外,宏景园林支付的款项系***收取的,即便***应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也与三答辩人无关,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对三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宏景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原告向答辩人主张运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已支付给***2668312.62元,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完毕。综上,***将宏景公司列为被告,主体错误,应驳回***对宏景公司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7年汽车运输明细》建行交易明细、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协议、银行电子回单、电话录音资料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庭审认证,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2016年12月2日,宏景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项目管理内部承包协议书》,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三明恒大御府项目首期土石方工程;工程合同总造价2694830.3元;乙方按本工程项目的结算造价向甲方缴纳工程项目管理费1.5%等等。合同履行过程中,宏景公司已将工程款2668312.62元支付给***。该工程实际承包人有***、***、***、***,***、***系施工现场负责人。 2.***为上述工程运输建筑材料。2020年1月15日,经结算,***确认***2017年汽车运输费用为21770元,后支付了运费30000元,尚欠运费10800元。 本院认为,虽然***与***、***、***、***之间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根据双方的陈述及各自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2017年间应支付***的运费已由承包人***确认,由于***系为***、***、***、***承包的工程运输建筑材料,该债务非***个人债务,应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予采信。宏景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方,***要求宏景公司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虽然合同法中未规定运输合同逾期付款责任相关条款,但运输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可以参照买卖合同有关规定适用,因此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向***支付运输费10800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向***支付期逾付款利息(该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2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8月9日计至款***之日);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