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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罗富蒂曼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罗富蒂曼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0财保339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通安镇西塘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罗富蒂曼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300号2幢5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罗富蒂曼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沪0110财保33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解除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解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罗富蒂曼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5,0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枫 书记员  阮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