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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罗富蒂曼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罗富蒂曼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0财保522号 申请人: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强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罗富蒂曼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300号2幢5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罗富蒂曼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者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提供了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担保。2022年11月2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罗富蒂曼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二年,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470元,由申请人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