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上海罗富蒂曼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2087号
原告:***,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贤,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壕,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罗富蒂曼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俞 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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