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诚丰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3执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办事处北磨居委会北磨街326号宏丰嘉园三楼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7193990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瀛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瀛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诚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政府大楼五层507室、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5505797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诚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3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作出(2019)闽03执677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福建省诚丰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经查,在民事诉讼阶段,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闽03民初187号民事裁定:一、查封福建省诚丰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仙游县经济开发区新兴产业园及瑞峰产业园的在建工程[诚丰(中国)创意家具城I期一标准化厂房(3#、5#、6#、7#厂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5032220161111010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50322201510100],查封价值以35015715元为限;二、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后因上述查封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已被福清市人民法院拍卖,申请执行人福建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发函福清市人民法院预留拍卖款14817854元。2019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9)闽03民初187号《函》,并向向福清市人民法院发出,请求该院协助预留拍卖款14817854元。2019年12月4日,本院向福清法院送达(2019)闽03执677号《执行裁定书》及(2019)闽03执6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院将被执行人福建省诚丰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院尚未发放的执行款项全部汇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后福清市人民法院将款项14817854元汇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上述款项在依法收取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共计210437.2元后,余额已全部支付给申请申请执行人福建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多次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向本案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消费。现申请执行人福建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3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