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港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303财保1号
申请人福建港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37280.94元。申请人福建港汇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莆田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286××××1945存款人民币1437280.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港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王德辉 审 判 员 黄健美 审 判 员 林丽勇
法官助理 钱丽君 书 记 员 郑月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