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家丰竹木有限公司、福建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481执1800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家丰竹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本院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及法定代表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最后一次总对总查控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家丰竹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安市尼葛路2488号工业房地产,已经本院依法拍卖,但均流拍;福建家丰竹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安市××路××号××幢××室房地产由他案首封,本案参与分配;福建家丰竹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安市××镇××村××梧桐洋村境内3210亩自有森林资源,系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由他案处置,本案参与分配;福建家丰竹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建省长汀县××镇××村的林权资源,系抵押给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由他案处置,本案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3997725.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未执行到位。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伟显 审 判 员 许冬生 审 判 员 钟增贵
法官助理 叶祖泉 书 记 员 樊筱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