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君诚管道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6011号
原告:天津君诚管道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东区)聚英路1号114-6。
法定代表人:藏杨春,职务:经理。
被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北磨街300号宏丰嘉园三楼307、3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德雄,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君诚管道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君诚管道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9元,由原告天津君诚管道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