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33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办事处北磨居委会北磨街**宏丰嘉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贞,***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审被告:***,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再审申请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终2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威宏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一、原判决关于讼争二次工程的工程量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不当。1.讼争二次工程价款包括在楼层投影面积的价款之中。《合同书》第二条关于施工范围约定“基础至大屋面、小屋面按设计图纸及施工范围要求进行施工,各栋楼层所有的模板制作安装(包括所有零星、构造柱、过梁、栏板、窗压顶、女儿墙、水箱等都含单价内不另计取、并且无偿梁板交接处不同的砼标号应使用铁网隔离,及施工人货梯平台铺板。)”,以上统称二次工程。二次工程的工序是在一次工程即楼板、柱混凝土施工完成后,才能开展二次工程施工,讼争《合同书》是以楼层平面投影面积单价计算价款,在该价款内包含二次工程的施工数量,所以二次工程的价款都含在楼层平面投影面积的价款内,不另行计取。讼争《合同书》第七条约定“各栋封顶后(包括所有零星、构造柱、过梁、栏板、窗压顶……都含在本单价内不另计取费用。)”对上述约定表明,二次工程是有价款的,该价款被楼层投影面积的价款所覆盖,分摊到楼层投影面积的价款中,***、**必须全部完成楼层投影面积及二次工程后,才能得到合同的全部价款。2.二次工程的单价和工程量均可以独立计算。3.***、**所主张“由于威宏公司的违约支付导致二次工程未能完工,故威宏公司应当支付全款”与事实不符,且在法律上没有因果关系。在一审、二审时,威宏公司均在庭前提交书面申请,对上述二次工程量进行鉴定,但未获准许,导致该部分的工程量没有被鉴定,程序上明显违法。二、威宏公司主张返工修复部分费用有事实和合同、法律依据。威宏公司在一审、二审时提供的现场照片的证据,证实了***、**已完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同时也申请了一审、二审法院对现场进行勘察,但都未获准许,***、**完成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讼争合同无效,且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也未实际使用,威宏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在一审、二审中对工程质量和修复费申请鉴定。原一二审法院未予准许,明显违法。 本院认为,威宏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 鸿 审判员  严 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