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27执5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1,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城关府北新区**。
负责人:罗高章,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宽,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福建恒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83072934K,住,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府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文华。
被执行人:王文华,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被执行人:林秋云,女,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被执行人:黄云美,女,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被执行人:黄燕英,女,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被执行人:王双华,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被执行人:饶秀眉,女,195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被执行人:黄景春,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恒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华、林秋云、黄云美、朱祖钊、黄燕英、王双华、饶秀眉、黄景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427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良云
审判员 黄绍杜
审判员 王庆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 珊
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