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7民初2986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月18日出生,住三明市沙县区。
被告:福建恒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8072934K,住址沙县区府西路176号二楼。
原告***与福建恒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以福建恒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合同风险抵押金退还给***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乐水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