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恒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7民初2986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月18日出生,住三明市沙县区。 被告:福建恒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8072934K,住址沙县区府西路176号二楼。 原告***与福建恒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以福建恒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合同风险抵押金退还给***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乐水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