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7民初1437号
原告: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街口街河滨北路38-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08225977K。
法定代表人:朱文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31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陈丽园,女,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赖秀芳,女,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男,汉族,1990年6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
第三人:广州阿酷司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街口街中天东路85号自编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31063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丽园、赖秀芳、***与第三人广州阿酷司酒吧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柏灵
人民陪审员  陈玉芳
人民陪审员  郭 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嘉慧
书记员冯家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