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7执异3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街口街河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文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太平镇连塘村凤二队**iv>

法定代表人:何柱标。

第三人:何柱标,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0184执1187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何柱标为被执行人,本院以(2020)粤0117执异34号立案审查。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粤0184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2.(2017)粤0184执1187号执行裁定书;3.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商事登记基本信息;4.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章程。

本院查明,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日作出的(2016)粤0184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告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2000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4月3日起至全部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给原告广州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

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以(2017)粤0184执1187号立案执行。

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公司章程显示,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广州碧泓轩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10日,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何柱标,商事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本院认为,根据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公司章程,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商事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三人何柱标是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何柱标在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不存在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财务不作清晰区分等财产混同情况的证据,无法证明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何柱标为(2017)粤0184执1187号案被执行人,对广州乐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何柱标为(2017)粤0184执1187号案的被执行人。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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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志文

审判员  颜 丽

审判员  李洁贞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奕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