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荣乾投资(广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街口街河滨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08225977K。

法定代表人:朱文君。

被执行人:**投资(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西宁横街**之一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Y3DR26。

法定代表人:周荣。

关于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与**投资(广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7民初2302号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还欠款本金45000.00元及其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经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辖区内的车辆、不动产、银行等信息,并向居委发出协助调查函、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穷尽调查措施。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7执1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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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夏毅雄

审判员  周 超

审判员  李长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谢宗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