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7民初1335号
原告:***,男,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新华,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从化街口街河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文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由审判员李国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新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一、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2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期间正常考勤,考核制度与被告提供的劳务合同、被告的答辩状存在冲突。2014年至2016年工作期间,原告在被告公司正常上下班受被告公司制度约束,且每月有月工作单量考核,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实际是在2014年2月15日入职被告处,入职之后被告拿出一叠资料让被告签名填写,明确告知日期不用写,2月18日是后来被告补上去的,原告入职之后上班时间每天要打卡,下班也要打卡,并且上午打完卡之后还要开例会,在工作时间不能接私活,出外工作需要领材料的时候还要填写领料单,并且生产工具主要也是由被告提供,例如安装空调或者施工的时候所使用的冲击钻、梯子等工具基本上都是被告提供,除非是小的工具如螺丝刀是由原告提供,再者节假日的时候被告还安排原告值班,如果请假超过一定的期限,还要扣除请假工资,有这些事实,原告认为足以证明在2014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17日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原告诉讼请求确认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从2014年2月18日开始计算。
被告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在2014年2月18日分别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署了劳务合同以及协议书,该两份书面合同非常清楚的约定了双方在劳务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原、被告双方在2014年2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原告也并非受被告的公司管理制度的约束,只是根据原告方提供劳务的工作量来结算劳务报酬;仲裁委也裁决了原告在2016年2月18日至2020年7月3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2014年2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双方是劳务关系的事实,也明确说明了相关的事实和理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在1999年4月9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朱文君,属于法人企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如下事项无异议:一、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是2016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二、当月工资于次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三、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四、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7月3日解除,被告已出具离职证明。
2014年2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部分内容显示“劳务合同期限从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劳务内容为维修类、安装类等工作,支付‘劳务费’以‘工资’名义支付、入账的,被告为原告提供工牌、工作服、商业保险、参加社保保险、颁发荣誉证书、收入证明、在职证明、培训等”。
《劳务人员身份信息确认书》部分内容显示“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劳务人员身份信息确认书含***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有效期自2013.08.05-2023.08.05特别说明:以上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劳务人员身份确认与个人信息存档等用途。本确认书所粘贴的身份证复印件为确认人本人提供,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确认人员:落款处有***签名联系电话:136××××0043确认时间:2014.02.18”。
建设银行从化流溪支行银行流水清单证明“2014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原告工资发放情况、期间一直未间断”,穗从冷气安装维修服务单证明“销售单位为穗从总店,并注明维修措施、用户意见、服务电话等内容”,2014年12月-1月份维修师傅数据考核表证明“考核涉及接单总量、回访满意(满意率)、回访非常满意(非常满意率)等评价内容”,2014年7月3日、9月24日穗从冷气领料单证明“穗从冷气安装维修提供安全带、安全扣、安全绳等工具及领取材料情况”,售后部2015年2月值班人员安排证明“原告值班顺序为2月16日和2月24日,值班内容涉及当天值班人员安装工负责早上材料等物品下车和入库,维修工负责售后部区域卫生打扫和晚上维修抢修值班,春节期间的电话值班,值班当天原则上不予请假休息,如果因故需请假休息的,自行找同事换班,如导致工作脱节则-100元/次,排班以师傅为准,学徒根据自己拍档的师傅值班日期参考,次月顺序按上月顺序接替,每月底张贴下一月份明细”。
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广州市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1月26日,广州市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从劳人仲案32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原告)与被申请人(被告)自2016年2月18日至2020年7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答辩同意穗从劳人仲案32号仲裁裁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2014年2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期间原、被告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以及起始时间的认定问题。
本院结合《建设银行从化流溪支行银行流水清单》、《穗从冷气安装维修服务单》、《2014年12月-1月份维修师傅数据考核表》、2014年7月3日、9月24日《穗从冷气领料单》、《售后部2015年2月值班人员安排》等证据综合分析,足以证实原告接受被告上下班打卡、值班等出勤管理,原告提供的劳动需受被告的管理监督和约束,并接受工作满意度等考核,劳动报酬采用工资形式按月发放,对被告存在依附性。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2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2016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期间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7月3日解除且被告已出具离职证明均无异议,因此,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2月18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与被告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承担者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逾期未交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国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黎紫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