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美登商贸有限公司

沈阳美登商贸有限公司、**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2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美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滑翔路28号4门。
法定代表人:秦玉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风,辽宁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徐州道8号4层AH室。
法定代表人:杜鹏,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美登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1民初1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美登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美登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4500元;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54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现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津F0××**宝来牌机动车进行底档查封,因机动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外被执行人**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后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明伟
审判员  宋 松
审判员  郑雅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玉昆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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