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9财保173号
申请人: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金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15602114X7。
法定代表人:陈瑜,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远生,该联社职员。
被申请人:***,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泰宁县。
被申请人:陈蒜英,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泰宁县。
被申请人:福建求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和平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78453080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12月22日(2020年12月28日交纳保全费)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蒜英所有的银行存款530000元予以冻结,存款不足部分,对福建求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泰宁县大田乡大田村文明街A403、A503、A603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16)泰宁县不动产权第0××4、0××5、0××6号]进行查封,保全总金额为530000元。申请人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在中国人民银行泰宁营业网点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蒜英所有的银行存款530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福建求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泰宁县大田乡大田村文明街A403、A503、A603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16)泰宁县不动产权第0××4号、闽(2016)泰宁县不动产权第0××5号、闽(2016)泰宁县不动产权第0××6号]。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吉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 鑫
书 记 员 吕美玉
附:
裁定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查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