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9执160号之二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
被执行人:福建求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和平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78453080X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求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诉讼费)一案,本院依据泰宁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0)闽0429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202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扣划被执行人***存款837元并已经缴纳诉讼费。被执行人在本院有系列案件,其中(2021)闽0429执413号案件即申请人福建泰宁宏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求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案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标的为184374元及利息,与本案系依据同一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的主债务案件。
为优化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1)闽0429执413号案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429执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家永
审判员 江晓芳
审判员 詹昌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 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