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求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求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9执7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和平中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676531100T。
负责人:陈福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振华,男,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求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和平南街1号,统一机构信用代码:9135042978453080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福建省泰宁县。
被执行人:陈蒜英,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泰宁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蒜英、福建求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陈蒜英、福建求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其他执行案件,案号为(2021)闽0429执895号。
为优化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1)闽0429执895号案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429执7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盛荣
审 判 员  黄建明
代理审判员  江德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詹昌盛
书 记 员  戴晓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裁定的生效】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