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民初86号之二
原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5716149R,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吴区新锡路20号(经营场所:无锡市新吴区新洲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山西潞安赛拉弗光伏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MA0KDQ7YX6,住所地山西省长治高新区漳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赛拉弗光伏系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