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22号
原告:和瑞电投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汶泉发展区段家社区樱前街以北高七路以东潍柴产业配套产业园2#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倞譞,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吴区新锡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瑞电投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和瑞电投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瑞电投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瑞电投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75元,由原告和瑞电投储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