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7159号
原告:重庆高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2881050E,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6号都会首站9幢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欣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3MA6TB0FD6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88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锂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57167149R,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锡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高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欣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高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高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包檬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