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闽赣汽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430民初1262号
原告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源公司)与被告福建闽赣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赣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嘉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闽赣公司,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民初287号立案受理,该案虽然已作出判决,但因闽赣公司提出上诉,该案尚未生效。而嘉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又向本院起诉闽赣公司,提出要求闽赣公司支付工程款3330167元、返还保证金10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等诉讼请求,而该诉讼请求已包含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闽04民初28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内,(2018)闽04民初287号判决对嘉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进行了审理及认定,在该案未生效的情况下,嘉源公司现再行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对此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50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华东
书记员  蔡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