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闽赣汽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4民初217号
原告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源公司)与被告福建闽赣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18)闽04民初287号民事判决,闽赣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闽民终34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本院重审之后,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变更为2258.499929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福建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应由建宁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