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闽0430民初802号 原告: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666894370U,住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城关乡上坊村南山新村理事会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第三人:福建闽赣汽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616××××,住福建省建宁县闽江源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福建闽赣汽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余款3327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33272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从2020年10月31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5月16日违约金为307764元,购房余款及违约金暂合计638484元);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同意支付购房余款329720元,2023年6月20日直接支付165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80000元,剩余84720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期足额支付,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款项(扣除已支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承担自2023年6月20日起按月息1%计算的违约金。款项支付至***与福建闽赣汽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签订的《房屋转让意向协议》中约定的收款账户:开户名:建宁县北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开户行:建宁县工商银行,账号:1404********。 二、案件受理费10185元,减半收取计5092.5元,***同意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