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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西城镇星帆艺术幼儿园、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6民初1858号 原告:**县西城镇星帆艺术幼儿园,住所地福建省**县汽车西站调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50426MJY688467Y。 法定代表人:***,该园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县城关七五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8559095277。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县瑞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县城关镇滨河大道6号(经贸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73801155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城关乡上坊村南山新村理事会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66689437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县西城镇星帆艺术幼儿园与被告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福建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县西城镇星帆艺术幼儿园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县西城镇星帆艺术幼儿园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西城镇星帆艺术幼儿园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县西城镇星帆艺术幼儿园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