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402号
原告: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1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925.5元,由原告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