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30民初1156号 原告:***,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与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纠纷达成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4元,减半收取2832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