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21民初663号
原告(反诉被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58。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花,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芳,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反诉原告一):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住所地:佛冈县******鸿兴超市后冈田村委德星里文化室四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54MA4UQYJE1X。
负责人:王孝。
被告(反诉原告二):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E。
法定代表人:叶某1。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雪,广东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艳华,广东雷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要继续审理,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丽仪
人民陪审员 黄建花
人民陪审员 刘利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邝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