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

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821民初735号之二
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龙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6863893558。
法定代表人:王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芳,该公司总经办助理。
被告:***,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告:***,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告:永丰县富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古县镇粮油购销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60825MA35RQNR29。
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永丰县富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92元,减半收取计4596元,诉讼保全费3216元,合共7812元,由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丽仪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