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

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桂平市石龙镇新村永和农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821民初959号
申请人: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龙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6863893558。
法定代表人:王功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桂平市石龙镇新村永和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西桂平市石龙镇新村下村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0881MA5KADBJXR。
法定代表人:杨礼强。
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桂平市石龙镇新村永和农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桂平市石龙镇新村永和农机专业合作社的5HDX-30粮食烘干设备二台价值中的30000元,申请人提供其在工商银行广东清远佛冈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20×××11)内的存款30000元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冈立阳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桂平市石龙镇新村永和农机专业合作社的5HDX-30粮食烘干设备二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桂平市石龙镇新村永和农机专业合作社所有的5HDX-30粮食烘干设备两台(查封价值3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设备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赠与及故意损毁。
二、冻结申请人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广东清远佛冈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20×××11)内的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黄丹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