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

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21执1688-2号
申请执行人: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龙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6863893558。
法定代表人:王功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湖北中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下新镇周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788168377N。
法定代表人:徐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在诉讼期间查封了原被申请人宛鹏飞持有中明公司2.37%(价值约280000元)的股权和原被申请人王新红持有中明公司1.02%(价值约120000元)的股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案外人宛鹏飞持有湖北中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37%(价值约280000元)的股权和案外人王新红持有湖北中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02%(价值约120000元)的股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启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潘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