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

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一停立体车库设备有限公司车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821民初2076号之一
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龙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6863893558。
法定代表人:王功松,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花,佛冈县潖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芳,该司总经办助理.
被告:广东一停立体车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村中信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Q8KB2C。
法定代表人:雷聪,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江,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一停立体车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342元,减半收取3171元,财产保全费2201元,合计5372元,由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洁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蓝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