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21民初1028号之二
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龙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6863893558。
法定代表人:王功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芳,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雷州市广垦东西洋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白沙镇北坡岭地北侧的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23383407662。
法定代表人:陈冠。
被告:雷州市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雷北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8820071154411。
负责人:林豪。
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州市广垦东西洋米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雷州市财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2元,保全费1306元,合共3028元,由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蓝茂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嘉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