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

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雷州市广垦东西洋米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21民初1028号之二
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龙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6863893558。
法定代表人:王功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芳,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雷州市广垦东西洋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白沙镇北坡岭地北侧的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23383407662。
法定代表人:陈冠。
被告:雷州市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雷北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8820071154411。
负责人:林豪。
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州市广垦东西洋米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雷州市财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2元,保全费1306元,合共3028元,由原告佛冈明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蓝茂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嘉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