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07民初811号
原告:河北正飞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尹固村。
法定代表人:李雪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欧***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西中堡村。
法定代表人:柳献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正飞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飞公司)与被告北京欧***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且无正当理由未派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设备款1392412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曲阳天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工程承包合同》后,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工程设备由原告公司提供,设备款147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工程设备,但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对于剩余货款迟迟不向原告支付。为此,2019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剩余欠款1392412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清,逾期按月息2%归还。但到期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至今。特提起诉讼。
被告欧***公司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正飞公司提供证据一载明:“《电力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甲方曲阳天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北京欧***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丙方河北正飞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和乙方于2018年1月16日共同签署《电力工程承包合同》,就原协议中需特别说明的事项订立补充协议;本工程设备由河北正飞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由北京欧***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责安装;工程施工费用承包费为人民币1449980元(大写贰佰肆拾肆万玖仟玖佰捌拾元整),其中设备款1470000元(大写壹佰肆拾柒万元整),由河北正飞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相应发票,施工款979980元(大写玖拾柒万玖仟玖佰捌拾元整)由北京欧***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开具相应发票,三方另有签署的工程变更文件除外,本承包工程完工后,三方将以本造价进行结算;本协议签订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曲阳天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盖合同专用章)乙方北京欧***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琚万彪(盖手章)丙方河北正飞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陈春胜(签名)年月日(空)”。证据二载明:“还款承诺书甲方北京欧***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乙方河北正飞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欧***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使用河北正飞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配电设备,用于广平住建局八个小区改造工程,于2017年12月底已交付使用。馆陶垃圾处理厂(曲阳天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配电工程,2018年5月2号已交付使用。以上两个工程总款164.2412万元(大写壹佰陆拾肆万贰仟肆佰壹拾贰元整)至今未付给乙方,图纸设计改动加材料款待定。经双方协商,产品质量合格,且运行良好,定于2019年9月30日前余款全部还清。逾期按月2%计息至还清。甲方琚万彪(签名)日期2019年8月31日乙方(河北正飞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盖章)日期2019年8月31日”。证据三--2020年6月11日本案原告公司代理人王娟与北京欧***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琚万彪电话录音光盘和整理资料,通话中琚万彪答应下周将欠款139万--刨那2万--1372412元都打过来等字句。原告方称电力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中设备付款人是欧***公司,琚万彪代表欧***公司签订的合同,工程完工经验收设备质量合格、运行良好,琚万彪代表欧***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认可欠原告款1392412元,琚万彪为表见代理,原告认可本案审理中欧***公司给付了原告公司20000元欠款,现实欠款1372412元。
本院认为,原告正飞公司和被告欧***公司间合同关系明确。综合当事人陈述、《电力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还款承诺书综合认定,被告欧***公司为原告正飞公司提供设备的付款义务人;琚万彪以北京欧***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义出具还款承诺书为表见代理;经原告正飞公司和被告欧***公司结算欧***公司欠正飞公司设备款事实清楚;审理中欧***公司给付正飞公司的20000元款项应予等额抵消欠款;原、被告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依约计付利息应予支持。被告怠于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合同应全面履行、债务应予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欧***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正飞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1372412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加计利息至清偿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6元,由被告北京欧***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秀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