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飞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欧华鸿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河北正飞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申3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欧***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西中堡村北1幢3层302。

法定代表人:柳献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万举,北京市华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北正飞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尹固村。

法定代表人:李雪鹏,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欧***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正飞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7民初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欧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该案中被申请人所陈述的买卖合同关系。被申请人隐瞒了其与琚万彪之间签订《供货合同》,及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本合同约定的货设备部供应完毕后30日内由曲阳天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完毕”的事实。该《供货合同》能够证实,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是琚万彪,被申请人提供货物的使用者与约定的货款支付者是曲阳天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合同关系明确”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电力工程承包合同》是申请人与曲阳天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合同与被申请人无关。与该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设备款1470000元由河北正飞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开具相应发票”,实际上被申请人已经向设备使用人曲阳天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发票,设备款也会由设备使用人曲阳天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被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且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付款义务人,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开具发票,而不应该向设备使用人曲阳天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三)由于申请人没有接到法院的传票,造成申请人未能出庭应诉,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都未经申请人质证,特别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二(琚万彪签名的承诺书),证据三(王娟与琚万彪的电话录音)。申请人从来没有授权琚万彪签订“承诺书”,该“承诺书”也没有加盖申请人的印章。“承诺书”与电话录音的内容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利益,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因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广平住建局八个小区改造工程”和“馆陶垃圾处理厂配电工程”项目的合同关系,不可能替他人承担债务。(四)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申请人承担给付货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五)由于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写错起诉书误写为琚万彪的电话,致使申请人一直没有接到法院的传票,未能及时出庭应诉,直到被强制执行才得知此案的存在。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正飞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被申请人与琚万彪之间不存在《供货合同》,且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约定由第三方支付货款的行为不产生效力。(二)设备款的支付主体意思表示明确。《还款承诺书》以及正飞公司委托代理人与琚万彪通话录音可以证实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设备款,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只是约定由被申请人公司开具相应发票,不能否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三)原审法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传票及判决书,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为提出上诉,且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未提出异议。综上,欧华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申请人送达了开庭手续及本案判决,根据原审中的《电力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还款承诺书及通话录音可以综合认定正飞公司有理由相信琚万彪可代表欧华公司,琚万彪以欧华公司名义出具还款承诺书为表见代理,故原审法院认定欧华公司系正飞公司所提供设备的付款义务人,并无不当。曲阳天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欧华公司及正飞公司三方签订的《电力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工程施工费用及开具发票问题,并未约定由曲阳天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向正飞公司付款;申请人所提交的正飞公司与琚万彪签订的《供货合同》,正飞公司不予认可,且其中关于第三方付款的约定亦不足以否定原审法院关于欧华公司系正飞公司提供设备的付款义务人的认定。

综上,北京欧***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欧***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彭国泉

审 判 员 曹文英

审 判 员 王艳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欢欢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