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名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学院与广州名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03民初1815号之一
原告:惠州学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彭永宏,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瑜琳,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尚尧,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名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创新大厦704。
法定代表人:曹杏安。
原告惠州学院与被告广州名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与被告已和解,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学院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4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学院负担。
审 判 长  李杏连
人民陪审员  黄惠琴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