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万穗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23号北座第8层01房。
法定代表人:方尤存。
原审被告:广东用友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505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强兵。
上诉人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4民初39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合同标的为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U8cloud计算机软件和友空间计算机软件,故本案实际属于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三、本案即便不属于计算机软件纠纷,至少应属于技术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本案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服务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至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该约定管辖条款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原审被告广东用友软件有限公司作为合同乙方,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马健中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谢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