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肇庆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富士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肇庆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富士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22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肇要法执字第205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肇庆市富士房地产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富士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肇要法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3150851.5元及逾期利息。但没有依时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经采取”四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肇要法执字第2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义雄
审判员麦智周
审判员*伟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立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