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5执1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永春县,现住址大田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福建省大田县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址大田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凤山中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凤山中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县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日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民终592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华杉
审判员  杜超勇
审判员  范美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佳霖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