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大田县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25执10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凤山中路156号,机构代码7775349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凤山中路156号,机构代码6966031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县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425民初63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勤模
审判员  林华杉
审判员  杜超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燕君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